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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57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起,被告人魏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深圳的卖家,约定以货款1412900元人民币向其购买2000余部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手机,并雇佣康某某、程某某(另案处理)在郑州市***通讯城****号柜台进行销售。民警于2019年7月8日在位于郑州市***通讯城**层***栋**号的仓库内缴获尚未销售的1936部疑似假冒“HUAWEI”、“HONOR”注册商标的手机。上述疑似假冒“HUAWEI”、“HONOR”注册商标的手机经鉴定均为假冒“HUAWEI”、“HONOR”注册商标的商品,鉴定价格为1994064元,按照被告人魏某某供述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价值人民币1552080元。被告人魏某某供认其销售了500部左右,共获利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手机1936部;2.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注册商标证、未授权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程某某、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加子

2020年2月27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号,联系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 随案移交物证涉案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手机1936部(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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