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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南京市江宁区,暂住南京市江北新区**街道**小区**号(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六合区**村**号)。被告人魏某某曾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该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前后,被告人魏某某明知“黑倍王”性保健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在南京市江北新区**街道**号其本人经营的性保健品店内销售。2020年4月20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民警在该店内检查时现场查获店内烤箱里存放有7瓶共计65粒“黑倍王”性保健品待销售。经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认定:送检的“黑倍王”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结果为1.47×104mg/kg。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民警现场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陈天敏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南京市江北新区**街道**小区**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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