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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二部刑诉〔2020〕1416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7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20年9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4日补查重报。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魏某某从他人处购得MRS(美瑞斯)减肥胶囊,并发展周某甲(已判刑)为其代理,周某甲继续发展周某乙、宗某某、徐某某(均已判刑)为代理并通过微信等渠道销售给他人。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魏某某在明知其购入的MRS(美瑞斯)减肥胶囊对人体有害的情况下,仍向周某甲销售并从中获利,已销售金额12万余元。2017年5月11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周某甲位于嘉兴市南湖区**苑**幢**室的住处查获MRS(美瑞斯)减肥胶囊208套(内装2瓶,60粒/瓶)、MRS(美瑞斯)减肥胶囊8套(内装1瓶,60粒/瓶)。被查获的MRS(美瑞斯)减肥胶囊货值金额10万余元。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减肥胶囊中被检测出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盐酸西布曲明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药品监督抽样记录及凭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减肥胶囊等书证; 

2、同案犯周某甲、周某乙、宗某某、应某某、沈某某、李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的供述,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计算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

5、有毒有害食品认定书、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向他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销售金额为12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秋丹

                       检察官助理:缪霜霜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36518****;

2.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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