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东港乡**村**组**号,现租住在长沙市天心区**街街道**街**号**房,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魏某某无营业执照、无相应销售许可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微店销售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以促进性功能的保健食品,其中“日本腾素”、“粒粒硬”、“每粒坚”销售单价人民币100每瓶,散装“日本腾素”、“粒粒硬”、“每粒坚”销售单价15元每粒;“希爱力”销售单价人民币150元每板,散装“希爱力”销售单价人民币25元每粒。
2020年5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雅吉酒店大厅以3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3瓶“每粒坚”(共计30粒)后被李某某扭送到公安机关。后将李某某主动上交的“每粒坚”3瓶,从魏某某处查获的“每粒坚”1瓶、粒粒硬l瓶、希爱力1瓶、日本腾素1瓶、壮阳药三种混合装(22粒)瓶,送往长沙海关技术中心检查检测,从每粒坚、粒粒硬、希爱力、日本腾素中均检测出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壮阳药”混合22粒、“希艾力”12粒、“日本腾素”一瓶、“粒粒硬”一瓶、“每粒坚”四瓶;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聊天截图、涉案物品照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长沙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No.2220000938号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任何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杰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电话:1887470****)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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