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东检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鸡西市鸡冠区**委**组,住鸡西市**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鸡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鸡西市鸡东县**村,住鸡东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鸡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1时许,魏某某在驾驶证超分、停止使用、注销可恢复的情况下,醉酒驾驶黑G****1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鸡东县鸡东镇北华大街慢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蓝天名苑小区一号楼大门对面穿越双实线向左侧掉头时,与沿快车同向行驶的无证、醉酒的陈某某驾驶的鸡东****9号陆康牌125型两轮摩托车相撞,两车损坏,陈某某受伤。经鉴定:陈某某损伤属重伤二级;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83048mg/100ml,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51430mg/100ml。鸡东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魏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报案材料、侦破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领取车辆通知书、车辆手续及信息、血样提取登记;
2.证人张某某、玉某某、银某某、卢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在道路上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处拘役,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采取积极救助措施,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波
2019年10月25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现被鸡东县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834670****、1313696****。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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