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5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湖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国际广场项目”营销总监,家住长沙市开福区**路**号**栋**房。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魏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分别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7日止;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13日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先后于2020年1月27日、2020年4月1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文某某在“长沙****国际广场”(地址为长沙市雨花区**东路***号)购买244套房产,截止2017年底,尚有3500余万元的尾款未支付。文某某如不能如约支付尾款,将承担“违约金”。2018年5月,文某某为了按期支付房产尾款,委托张某甲与**湖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公司的上级母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同意文某某更名出售其所购买的60套公寓和16套写字楼,所得房款冲抵其未付的房产尾款。之后文某某通过中介公司将76套房产全部更名出售,并于2018年10月将所欠房款补齐。

被告人魏某某系长沙**国际广场项目营销总监。2018年5月,文某某委托张某甲通过被告人魏某某向**公司提出更名售房申请,之后被告人魏某某约见张某甲,告知**公司同意更名方案,准备走公司内部流程,报**集团审批,并表示会促成通过审批,同时被告人魏某某向张某甲提出要“好处费”,要求分配60套公寓更名出售后的溢价部分资金。张某甲经请示文某某后,同意了被告人魏某某的要求,双方约定更名销售方案通过后,给予被告人魏某某60套公寓每平方米900元的“好处费”。之后,被告人魏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最终促成**集团同意文某某的更名销售申请并同意减免更名费,张某甲遂委托长沙**有限公司销售该60套公寓,至2018年8月,该60套公寓全部出售。2018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张某甲按照约定分5次向被告人魏某某支付“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15.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付款及收款凭证、**公司会议纪要、**集团审批单、魏某某在**公司工作的相关证据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张某甲、文某某、夏某某、邹某某、艾某某、邝某某、谢某某、刘某某、张某乙、江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20年5月13日

附项:

1、被告人魏某某现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五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