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二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乡**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宣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被告人魏某某在宣威市新北站四家商店内购买了射钉枪、钢管、子弹等,后花200元人民币请人帮忙改装成枪支后带回家摆着。2020年6月10日,魏某某怀疑其妻子管某某和黄某某之间有不正当关系,于是携带枪支想去黄某某家,后在黄某某家下面的路上停留了两三分钟就回家,黄某某报警后,民警赶到魏某某家,魏某某主动将枪支交给民警。经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非法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彩君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宣。威市宣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3张。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