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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围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132629********0816,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07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2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魏某某从“淘宝”购买射钉枪、瞄准镜、击发撞针、击针簧、精密钢珠后组装,并使用疑似枪支在其家中击发两次。经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鉴定,魏某某制造的改装射钉枪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改装枪支照片);魏某某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和辩解;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敏

检察官助理:张楠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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