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225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九寨沟县,住九寨沟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经九寨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5日被九寨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寨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于2016年至2017年使用自己的手机号(1355165****)登陆淘宝网购买射钉器和无缝钢管,后在九寨沟县城“**铁艺”铁匠铺焊接枪管,并在九寨沟县**乡**山自家地里面将焊接的枪管和射钉器进行组装,制造出射钉枪。经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涉案疑似枪支进行鉴定,该疑似枪支为改装射钉枪,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能够发射非制式弹药,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魏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上交涉案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枪支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廖某某、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枪弹检验鉴定书;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登翠
检察官助理:卢雪珊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九寨沟县**乡**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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