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61********,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青冈县**镇**街**委**组**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31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青冈县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青冈县**镇**路两侧的林带被他人砍伐后,种植农作物,改变土地用途,经侦查,2016年青冈县**镇居民姜某某将**镇**路两侧的林地办理采伐证后皆伐,2018年8月22日,姜某某与被告人魏某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将姜某某在**镇承包的林地分割给被告人魏某某种植,魏某某在明知是林地的情形下,从2018年开始至今在**镇**路两侧面积为52亩的林地上种植玉米,魏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2019年10月21日,经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对**镇**路**村路段两侧的林带鉴定,鉴定结论为:两侧林带共占用林地52亩,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
2019年10月26日,青冈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魏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主动到公安局接受询问,对本案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魏某某户籍信息、侦破经过等;
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
3.证人姜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技术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伟志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青冈县**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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