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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73******,汉族,小学毕业,务农,户籍地河南省中牟县,住河南省中牟县******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3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3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魏某某与魏某1、魏某2、魏某3、魏某4、魏某5、魏某6、魏某7、魏某8、魏某9、魏某10(均另案处理)共11人商议承接了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官庙办事处滨河东路魏家段供应土方的工程。承接工程后,为获更大利益,上述被告人私自和魏家村联户代表及魏家村部分群众商议按每立方米1.5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魏家村界内土源,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租赁钩机、后八轮等机械,在滨河东路南侧、魏家安置区北侧及滨河东路南侧、魏家安置区西北侧两处地块擅自取土,破坏土地。经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魏家村滨河东路南侧、魏家安置区西北侧被破坏的耕地面积为10.13亩,魏家村滨河东路南侧、魏家安置区北侧被破坏耕地面积为2.93亩。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魏某某到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

(2)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3)同案犯户籍魏先珍等人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复印件;

(4)航空港区国土资源局会议纪要;

(5)滨河东路南侧、魏家村安置区北侧地块违法现场照片复印件、占地位置图复印件、地类情况表、航空港实验区耕地破坏鉴定现场踏勘记录;

(6)第四工程处路基队土方外购协议书、转账凭证;

(7)接受证据清单、收到条、账目明细; 

(8)苏宁、聚多云项目拟用地预付款拨付审批表、拟用地图复印件、魏家村联户代表会议记录;

2.证人魏某11、魏某12、魏某13、韩某某、余某某、同案魏某1、魏某2、魏某3、魏某4、魏某5、魏某6、魏某7、魏某8、魏某9、魏某10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1)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郑耕鉴字[2019]6号耕地破坏意见;

(2)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郑耕鉴字[2019]6号耕地破坏意见;

(3)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郑耕鉴字[2019]61号补充鉴定意见;

(4)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郑耕鉴字[2019]61号补充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莹

检察官助理:杨雪婷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于河南省中牟县**乡**村**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八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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