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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54********,回族,本科文化程度,群众,系太原市**院**,案发前任太原**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单元**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并于2020年1月10日执行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1月以来,被告人魏某某以太原**公司的名义,未经银监会等相关金融部门批准,通过招聘业务员宣传的方式,以投资公益活动为由,以年利息9.52%到26.92%的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融资。经山西利鸿会计事务所司法审计,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太原**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人民币259.85万元,实际损失本金人民币187.78万元,涉及投资人33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员红娟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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