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2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自由职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镇**街**号,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本院审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5月27日重新提请本院审查批准逮捕,2019年6月6日本院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其批准逮捕,2019年7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被告人魏某某被同案人王某某、余某某、李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安排成为“唯宝汇电商平台”(网址:www.Vbaohui.com,线下实体名称:河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公司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桥西区**街**号)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的负责人,并以被告人魏某某租用的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号**房为据点开展传销活动,期间,被告人魏某某还与上述同案人多次组织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胡某甲、胡某乙、郭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熊某某、程某某、张某某等人前往广东东莞、中山、花都、增城等地参加宣讲会或招商会,以积分返利或购物、保本高额回报、发展新成员给予提成等名义引诱上述被害人通过缴纳会员注册费、购买“祥云币”和“ACA理财产品”等方式加入该电商平台并继续发展他人参加。2017年1月份,“唯宝汇电商平台”网址关闭,被告人魏某某离开广州市花都区。2019年2月5日,被告人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对“唯宝汇”后台数据进行鉴定,证实“唯宝汇”的会员之间存在推荐与被推荐的关系,根据这种推荐与被推荐的关系,形成了下上线的层级关系,从而形成了金字塔模型的网络层级模式;“唯宝汇”后台数据中存在会员注册升级阶段和会员购买祥云币阶段其推荐人能得到奖励。被告人魏某某在注册会员阶段和购买“祥云币”阶段分别有三个账号,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分别处于第93-95层不等,直接下线最多为2人,下线层级有14-19层不等,总下线人数累计116人,传销资金数额共计人民币209.9028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晓康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电子数据硬盘1个。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