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住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镇**村**号。2019年6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5月因涉嫌寻衅滋事被皋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30日因吸毒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雁滩派出所罚款500元;2017年2月9日因吸毒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酒泉路派出所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二年。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03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另案处理)为索要被害人张某甲所欠赌债,伙同被告人魏某某将张某甲从兰州新区**招待所带至兰州新区**镇**村一间民房内,对张某甲使用拳脚殴打的方式催要赌债,后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又将张某甲带至**招待所继续拘禁,并于次日5时许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辛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伟民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