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镇**村**,现住址山西省吕梁市兴县**镇**村**。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晋A****Y白色吉利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原市南内环街平阳路口华夏小区门口等候被害人吕某甲,欲将其带至兴县家中。二人见面后,被告人将被害人吕某甲的手机抢走,又将其拽上副驾驶位,驾车强行带离。被告人驾车沿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内环西街、西中环、东社收费站、太古高速往兴县行驶,行至万柏林区太古高速约1公里处,因被害人一再要求停车,被告人魏某某停车。被害人吕某甲下车后欲离开,被告人将被害人的手机摔坏,对被害人打耳光、踹肚子,又将其拖至车内,被告人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在自己胳膊上划出两道血痕,并将刀对着被害人吕某甲的脖子进行恐吓,随后被告人继续驾车沿高速行驶至古交收费站高速口调头返回,12时30分许在东社口下高速行驶至东社上庄街。被害人在上庄街一手机店买手机时,与其姐姐吕某乙取得联系,吕某乙到达后报警。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吕某甲进行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魏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基本情况调查表、到案经过、伤情照片、车辆照片、车辆卡口记录、指认照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乙的询问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甲的询问笔录及报案材料等;4.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讯问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亢献华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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