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公诉刑诉〔2019〕64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宣威市**镇**村委会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于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通过其侄女代某某先后五次通过互联网购买射钉枪及配件后,用电焊机和切割机改装成枪支两支。经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鉴定:被告人魏某某制造的两支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的非制式枪支。
2019年9月19日,宣威市公安局热水派出所根据全国网络贩枪案件线索,在被告人魏某某家中查获其改装组装的枪支两支及钢珠两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6.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邦绍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魏某某讯问笔录4页、代某某询问笔录3页、热水派出所情况说明1份
3.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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