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魏**,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2********,佤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澜沧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澜沧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被告人魏**在澜沧县**乡**村**附近非法狩猎,当日20时许,被民警当场查获,并缴获其持有的疑似射钉器改装枪支一支,空包弹82颗,铁砂弹502.60克。2020年3月25日,经鉴定,被告人魏**持有的疑似射钉器改装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其余空包弹和铁砂弹不是军用或非军用子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在拘役4个月至6个月之间判处其刑罚,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卫武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魏**现取保候审于澜沧县**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831891****(亲友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枪支扣押于澜沧县公安局。
4.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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