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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84********,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办事处**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9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开远市公安局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开远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魏某某位于开远市**办事处**村**号的家中,查获改装射钉枪一支。

经鉴定,送检的魏某某非法持有的一支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疑似改装射钉枪1支;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

3.证人普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枪支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妍霁

检察官助理:郭建刚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398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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