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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2********,佤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4月1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尼嘎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魏尼嘎在澜沧县**乡**村**水库大坝附近非法狩猎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其非法持有的疑似射钉枪一支、空包弹41颗、铁砂259.51克。经鉴定,被告人魏某某所持有的疑似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非法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具有杀伤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金良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澜沧县**镇**村委会**组家中,电话:18318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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