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诉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4********333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望花区**社区**号楼**单元**号。2008年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刑满释放。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顺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经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8年12月28日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魏某某于2018年11月7日,在抚顺市望花区**社区**号楼**单元**号房间吸食毒品时,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魏某某住处搜出白色晶体3袋:白色晶体1,称重254.93克;白色晶体2,称重1.80克;白色晶体3,称重0.40克。经抚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魏某某处扣缴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释放证明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搜查笔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5、鉴定意见:毒品检测报告;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代理检察员: **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诉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魏玉强,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419730725333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望花区新立社区32号楼2单元101号。2008年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刑满释放。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顺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经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8年12月28日以被告人魏玉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魏玉强于2018年11月7日,在抚顺市望花区新立社区32号楼2单元101号房间吸食毒品时,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魏玉强住处搜出白色晶体3袋:白色晶体1,称重254.93克;白色晶体2,称重1.80克;白色晶体3,称重0.40克。经抚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魏玉强处扣缴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释放证明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高丽娟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玉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搜查笔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5、鉴定意见:毒品检测报告;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玉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丽娜
代理检察员:王 超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魏玉强现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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