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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因犯赌博罪,于2004年11月25日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20年9月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凌晨,安化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队在柘溪水库奎溪段巡逻时发现一名男子驾驶铁皮船,使用电鱼设备在水面捕鱼,执法人员随即靠近进行检查,但该男子见到执法人员以后随即将船开到岸边,弃船逃离到了山上。执法人员随即将该电鱼的船进行了扣押,在船上发现作案工具电瓶、电鱼杆、升压器等。在船舱内查获鱼三条,共计重0.22千克。经调查发现,该铁皮船在安化县渔政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船身编号是安马渔100号,登记船主是安化县**镇村民魏某某(身份证号:4323261967********)。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魏某某被该局抓捕归案,并如实交代了其于2020年7月5日凌晨在柘溪水库马路口河段用电非法捕鱼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魏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在资江安化段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县(市区)捕捞渔民及船舶基本信息登记表安化县农业农村局关于非法电鱼案件线索移送的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陆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安马渔100号船只照片、称重图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具有积极恢复水域生态、公开赔礼道歉的情节,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王文圣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在居住地候审(13307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60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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