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80********,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8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道县四马桥镇金狮庵村禁止捕鱼的泡水河主干流采用电鱼机作业方式捕鱼时被道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野生小杂鱼121条及捕鱼装置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缴获的捕鱼工具、水产品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道县蓄牧水产局渔政管理站对魏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所用渔法的认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海涛
检察官助理:张杨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2724****);
2.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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