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6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住房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魏某某欲购买野味赠与亲戚,便与之前做生意认识的**镇**村村民张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让其帮忙打听周边是否有人出售野生动物。后张某某在自己放羊的山上下绳套猎捕到1只斑羚(已死亡),便与魏某某联系。2019年9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骑两轮摩托车来到张某某家中,以人民币320元的价格将该只斑羚予以收购(重约36市斤,单价为每市斤9元),在返回途中被回龙分局仙家坪派出所执勤巡逻的民警查获。经十堰市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鉴定,魏某某收购的野生动物为哺乳纲偶蹄目牛科斑羚属斑羚,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斑羚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十堰市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鉴定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片;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左永玲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居住于房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477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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