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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非法狩猎案)_甘肃省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林检一部刑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某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10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现住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区。魏某某于1990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1997年10月8日假释。2012年8月15日魏某某因犯非法买卖弹药罪被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祁连山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重新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祁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同年12月3日,被告人魏某某驾驶自家车牌号为******白色夏利小轿车,携带气枪,多次进入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西营河自然保护站辖区内,用气枪非法猎捕、杀害雉鸡共计41只。魏某某猎捕、杀害的41只雉鸡,其中2只雉鸡自己食用;38只雉鸡死体经处理后,用塑料袋分装冷冻在自家冰柜内;2019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魏某某当日非法猎捕、杀害的雉鸡1只。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猎捕、杀害的野生动物为雉鸡,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向本院缴纳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39只雉鸡死体照片、枪支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雉鸡41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连山林区法院 

副检察长:孙金岭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取保候审,现住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区,联系电话:1519342****。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光盘贰张。

6.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金12300元。

7.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8.主要证据复印件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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