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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公诉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魏**,女,1967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111967********,汉族,文盲,农民,住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彭庄村朱堤圈**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9年2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8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魏**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魏**,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15时许,商丘市公安局谢集派出所民警江*、张*在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彭庄村朱堤圈巡逻时,发现村民魏**在自家的蒜地里非法种植疑似罂粟苗。民警现场进行了铲除,经现场清点,被告人魏**非法种植的疑似罂粟苗共计963株。后经鉴定,被告人魏**非法种植的963株植物幼苗均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魏**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静

               检察员: 王  涛

二○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附:1、被告人魏**取保候审(18530781786)

2公安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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