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公诉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魏**,女,1967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111967********,汉族,文盲,农民,住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彭庄村朱堤圈**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9年2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8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魏**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魏**,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15时许,商丘市公安局谢集派出所民警江*、张*在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彭庄村朱堤圈巡逻时,发现村民魏**在自家的蒜地里非法种植疑似罂粟苗。民警现场进行了铲除,经现场清点,被告人魏**非法种植的疑似罂粟苗共计963株。后经鉴定,被告人魏**非法种植的963株植物幼苗均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魏**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静
检察员: 王 涛
二○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附:1、被告人魏**现取保候审(18530781786)。
2公安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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