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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魏某甲,女,193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33********,汉族,文盲,住单县单县**镇**庄**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5时许,单县公安局张集派出所民警在**镇**庄**村**村巡逻时,发现被告人魏某甲在其儿子魏某乙家北面非法种植罂粟,被公安机关现场铲除,经清点,魏某甲种植的罂粟共102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由单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对幼苗的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纳

检察官助理孙世巍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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