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桓台县**镇**村**组**号。2017年8月25日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桓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9月12日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桓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7月17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魏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东营市购进共计3163750元的92号汽油,到桓台县**镇对外零售,经查实的非法经营数额为51733.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支付宝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淄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有行政处罚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萍
检察官助理:张婷婷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桓台县**镇**村**组**号。
2.侦查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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