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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路**号**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5日、5月19日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4月3日、6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魏某某在玉环市坎门街道从事“六合彩“赌博活动,并投到上家郑某甲、潘某某(均已判)等人处。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在自己投注时,帮助上家接受下家人员投注,并负责登记、结算等,从上家处获取返利后返还给下家投注人员。其中,被告人魏某某帮助接受郑某乙45万余元、朱某某18万余元、郑某丙10万余元和曾某某3万余元投注。

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魏某某到玉环市公安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郑某甲、郑某乙朱某某郑某丙曾某某、叶某某杨某某潘某某 林某甲 林某乙等人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电子账单、辨认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明知他人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仍帮助他人接受投注、登记和结算,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维国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笔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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