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二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以来,被告人魏某某多次非法从山东省*甲加油站、*乙加油站、以及邳州市陈某某私人加油点购买汽油,后使用私家车将购买的汽油运输到邳州市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八万余元,获利一万余元。
2019年1月12日19时许,邳州市公安局运西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在邳州市**镇**小区附近,将被告人魏某某抓获,当场扣押汽油20桶,每桶25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邳州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军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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