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7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号,住武汉市武昌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16日至同年5月16日,自2020年6月16日至7月16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4月2日至4月16日,2020年8月17日至8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魏某某承租了武汉市东湖高新开发区当代国际花园小区国际九区武汉市东湖高新开发区当代国际花园小区国际九区4-3车库,伙同同案犯何某某(已判刑)将该车库用于储存卷烟,2018年7月4日10时许,何某某驾驶被告人魏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5的别克汽车至该车库取烟时,被武汉市烟草专卖局汉阳分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现场卷烟被一并查获。经鉴定,现场查获的7个品牌3318条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65.7348 万元。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魏某某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劝农亭村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劝农亭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现场快递等物证照片;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车辆查询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租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银行交易流水、何某某一案中真烟、假烟的情况说明、何某某非法经营卷烟线索来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 武汉市烟草专卖局关于“7.4”违法经营卷烟一案中卷烟价值的认定、湖北省烟草专卖局价格认定书、关于“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的检验报告书、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5.武汉市烟草专卖局汉阳区分局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6. 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7.同案犯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8.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伙同他人非法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货值金额达人民币65.734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被告人魏某某处查获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讷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内有光盘3张)。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