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9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巴南区**街**号附**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3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于2020年4月3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20年3月21日、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左右,被告人魏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销售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了渝AV****金杯车,使用塑料桶、加油机等设备对车辆进行改装。随后从赵某某处以每升4.6至4.9元的价格购买成品汽油,通过微信建立通讯群组,吸纳普通油品消费者进群,再以每升5.5至5.6元的价格向消费者出售。
2019年9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巴南区大江工业园区重庆**铸锻公司旁公路边准备购入汽油时被抓获,现场查获并扣押渝AV****车辆及汽油670余升。
经统计,自2019年7月31日至9月17日,被告人魏某某非法销售成品汽油共计44549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45019元。
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经营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赵某某汽油销售账本、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5.手机检查数据、现场搜查录像等电子数据。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成品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非法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没收作案用华为、VIVO手机,渝AV****车辆及汽油670余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江宁
检察官助理 白恒沧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住重庆市巴南区**街**号附**号;
2.案卷材料4册,涉案手机、汽油、渝AV****车辆暂存于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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