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被告知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6时分,被告人魏*驾驶陕D*****号车沿咸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大寨村村口路段时与同向行驶前方赵**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电动三轮车驾驶员赵**当场死亡,电动三轮车乘坐人姬**受伤,后姬**经咸阳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0月17日,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交巡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第611702420190000255号]认定:魏*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对路面观察不足、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为一方过错,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赵**、姬**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魏*及时拨打120及时救助受害人并拨打110报警,民警到现场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魏*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交通事故勘验笔录及赔偿协议和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量刑情节,也与受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并且魏*认罪认罚,故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伟 焦守教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侦破报告一份。
7.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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