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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任某某盗窃案)_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公诉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235197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月18日被广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月23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3197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5月17日至6月14日、2019年7月12日至8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以来,被告人魏某甲伙同被告人任某某,与衣某某、张某甲(该二人另案处理)等人驾驶盗窃的五菱之光或五菱宏光面包车,更换车牌或不挂车牌,戴手套、口罩、帽子,分别或共同结伙在广宗县、临西县、南宫市、威县等区域多次流窜,采取撬锁入户方式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16日凌晨3时左右,魏某甲伙同张某甲等人驾驶其面包车来到广宗县**乡**村,分别将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韩某某、王某丁家物品或现金盗走,并将被害人王某戊停放在大街上的货车的电瓶(购买价值800元)、被害人王某己的车牌冀******盗走(该车牌后在魏某甲家扣押车辆上查获)。盗窃物品情况如下:

在被害人王某甲家盗窃现金3万元、手镯、玉坠、一把锯(后在王某庚门口发现);

在被害人王某乙家盗窃两辆电动车(后将车抛弃,带走电瓶,电瓶价值约700-1000元);

在被害人王某丙家盗窃9袋约500斤油葵籽(价值约1000元)、2袋约180斤绿豆(价值约1000元)、两箱白酒(四特、衡水老白干总价值约500元);

在被害人韩某某家盗窃8袋约400斤油葵籽(价值约800元);

在被害人王某丁家盗窃相机(购买价值1200多元)、项链、玉手镯。

2.2018年9月11日凌晨,魏某甲伙同张某某来到广宗县**乡**村,将被害人张某乙家1个保险柜(保险柜购买价值400余元,内有6000元左右现金和1对价值约1000元金耳钉)、渔具以及1个电三轮电瓶等总价值7300元左右的物品盗走。

3.2018年10月14日凌晨,魏某甲伙同张某甲来到广宗县**乡**村,将被害人夏某某家1台验钞机、1组机动三轮车电瓶(价值约400元)、1箱农药盗走。其中被盗验钞机经鉴定价值515元,从魏某甲家扣押并发还。

4.2018年10月14日凌晨,魏某甲伙同张某甲还在广宗县**乡**村被害人朱某甲、张某丙、何某某、徐某某、潘某某家实施盗窃,盗窃物品如下:

在被害人朱某甲家盗窃约1000斤棉花(价值3500元)、两个电瓶(价值500元)、一串铜铃;

在被害人张某丙家盗窃铜钱、铜烟袋、两盒奶(价值共计约3000元);

在被害人何某某家盗窃电动车电瓶、三轮车电瓶、现金700元,被盗电瓶经鉴定价值1324元;

在被害人徐某某家盗窃一块月饼。

在被害人潘某某家进行翻找但未盗取到物品。后民警从张某丙家提取奶盒两个,经鉴定为魏某甲、张某甲所留。

5.2018年10月19日凌晨,魏某甲伙同张某甲来到广宗县**乡**村,将被害人马某某的1个铜质关公像(价值约4000余元)、2个铜质貔貅像(价值约1200元)、1个铜质龙像、1个煤气罐、1个鱼缸、1个净水机(购买价格7000余元)、1个存钱罐(内有硬币几百元)、1台联想笔记本电脑(购买价格4000余元)、约400斤棉花(价值约1400元)、约350斤花生(价值约700元)、12箱白酒(含6箱刘伶醉价值约3600元、4瓶茅台约1000余元、2箱红酒、3箱接待专用酒、1箱蔡锷大将军酒等)、4个玉手镯(价值约12000元)、1个玉扳指(价值约12000元)、1条玉手串(价值约1000元)、2个玉坠(价值约1000元)、1个拉杆箱、电瓶(经鉴定价值890元)、茶叶、鸡蛋、豆粉、化妆品等总价值56000余元的物品盗走。

6.2018年10月26日凌晨,魏某甲伙同张某甲等人驾驶面包车来到广宗县**乡**村,分别在被害人张某丁、李某甲、丁某某、张某戊家实施盗窃,并将停放在该村街边的杨某某的货车电瓶(价值约1200元)、张某己的收割机电瓶(价值约1000元)、张某庚洒水车上的电瓶(价值约1200元)盗走。盗窃物品如下:

在被害人张某丁家盗窃价值约7000元的床上用品(被罩3套、夏凉被、毛巾被各1对、枕巾3对、床单6个)、1个手镯(价值350元)、1个项链、1件女式皮草(价值约1300元)、7瓶白酒分别为1瓶赖茅、2瓶泸洲老窖(价值约1200元)、2瓶乾隆下江南酒、2瓶诸葛酒;一坛董酒;一箱酒中酒霸白酒等总价值约12000元的物品;

在被害人李某甲家盗窃一辆电动车(经鉴定价值2258元)、两盘电缆(价值约1000元)、1对花瓶(价值约100元)、几枚纪念币、几枚梅花币、1条羊绒被(价值约1000元)、4个毛主席像、三个古壶、5角硬币几百个、90元左右零钱;

在被害人丁某某家盗窃1台电视机(购买价值3000余元)、60斤棉花(价值约600元)、40余斤芝麻(价值约200余元)、6袋约400斤葵花籽(价值约1000元)、6袋约200斤花生(价值约600余元)、10斤粉皮(价值约110元)40余斤葵花油、20余斤花生油(价值约400余元)等总价值6000余元的物品。

在被害人张某戊家盗窃价值约400余元的电线和电缆。

其中李某甲家被盗窃电动车由张某甲出售,后被扣押鉴定并发还,价值2258元。后李某甲家被盗花瓶、古壶,张某丁家被盗白酒两瓶,被从魏某某家扣押。经鉴定张某丁家2瓶乾隆下江南酒白酒价值1200元。

7.2018年8月1日凌晨,魏某甲伙同张某甲来到南宫**镇**村,将被害人朱某乙放在街旁的五菱之光面包车(车主赵某某)偷走,用于盗窃作案使用。该车在魏某某家东院搜查到,其挂有被盗的冀******车牌,被扣押发还。经鉴定该车价值1.5万元。

8.2018年10月8日凌晨,魏某甲伙同他人来到南宫市**乡**村,将被害人田某某家街门明锁撬开,将1辆宝岛电动三轮车、1袋40余斤的花生、1袋约10余斤的绿豆、30余斤棉花、1袋50余斤的玉米粒、两瓶衡水380白酒、4条被子、1条褥、1对花瓶、上衣、雨衣等总价值约5000元左右的物品盗走。现场提取食用过的梨,经鉴定证实系魏某甲遗留。被盗三轮车经鉴定价值1764元。

9.2018年8月28日凌晨,魏某甲伙同他人驾驶面包车来到南宫市**乡**村,在被害人郝某甲、被害人郝某乙家实施盗窃。盗窃物品如下:

将被害人郝某甲家1台高频脉冲充电机、1个万能表、2个祖传翡翠平安扣、1个银锁、江南铸币厂铜板1个、道光铜板1个、铜钱若干、硬币30多个、1瓶外交特供酒、1瓶五粮液、1瓶红酒、1瓶海之梦白酒、3盒利群香烟、1个汽车挂件等总价值6000余元的物品。后郝某甲家被盗的外交特供酒、海之梦白酒及汽车挂件,被从魏某甲家扣押。

在被害人郝某乙家盗窃1000余斤棉花(价值约3500元)、拖拉机电瓶1块(购买价值400余元)。

10.2018年12月13日凌晨,魏某甲、任某某、衣某某驾驶面包车来到威县**乡**村,将被害人祝某某放在村空宅处的玉米分两次盗走80袋约4000余斤(价值约3000余元),销售后予以均分。

11.2018年12月1日凌晨3时许,魏某甲、任某某、衣某某驾驶面包车来到临西县**镇**村,将被害人郝某丙家的摩托车(购买价格5600元)、一组电动车电瓶(价值约600元)、400余斤(价值约700元)的玉米;被害人郝某丁家价值约700余元的酒盗走(1箱独占白酒、1箱泰山酒、半箱衡水老白干、两箱龙江家园白酒);被害人郝某戊放在街边收购的190袋约1万斤左右(价值约9000余元)的玉米盗走,还从村外小屋附近盗窃一辆摩托车,该车在魏某甲家被扣押,经鉴定价值1500元。

12.2018年12月7日凌晨,魏某甲、任某某、衣某某、张某甲驾驶面包车来到临西县**镇**村,将被害人张某丙放在村东北角的七八千斤价值约6000元的玉米盗走,出售后予以均分。

13.2018年7月27日凌晨,魏某甲、张某甲等人驾驶面包车来到临西县**镇**村,将被害人王某辛放在家门里过道内价值共计约4000元的两辆电动车盗走。

14.2018年8月14日凌晨,魏某甲伙同他人驾驶面包车在临西县**镇**村,将被害人柴某某家一辆赛鸽牌电动车(购买价值约2300元);被害人杨某甲家一辆电动自行车(购买价值约3500元)、电三轮电瓶(价值约360元);被害人杨某乙家两辆电动车(分别为赛鸽牌、爱玛牌,总价值约3000元)、一个鸿润达牌电三轮(盗窃后将车丢弃电瓶盗走,电瓶价值约1100元);被害人武某某家一辆二手金枪牌电三轮(购买价格为800元二手车,盗窃后将车丢弃电瓶盗走,电瓶价值约2345元)盗走。

15.2018年9月13日凌晨1时许,魏某甲伙同张某甲等人驾驶面包车在临西县**镇**村,将被害人张某丁家里的茶砖、茶饼、陀茶,茶具约300元、白酒总价值约1400元(一箱泸洲老窖约400元、山庄、板城烧锅等)、1台创维牌电视(购买价值约4000元)、电缆约4000元、电线五六盘价值约2000元盗走。被盗茶砖、茶饼、陀茶在魏某甲家被扣押,经鉴定价值18144元。

16.2018年12月10日凌晨,魏某甲、任某某、衣某某伙同他人驾驶面包车来到临西县**镇**村,将被害人陈某某家放在院子内的9500多斤,价值约7000多元的玉米分三次盗走。

17.2018年12月12日凌晨,魏某甲、任某某、衣某某伙同他人驾驶面包车来到临西县**镇**村,将被害人侯某某放在街门口胡同内的1.4万斤,价值约1万元左右的玉米盗走。

18.2018年12月15日凌晨,魏某甲、任某某、衣某某伙同他人驾驶面包车来到临西县**乡**村,将被害人孟某甲家350斤左右的棉花(价值约1000余元)、一组电动车电瓶(价值约400元)、一箱白酒(价值约150元)、一条香烟(价值约30元)、一个车轮盗走;被害人魏某乙家四袋化肥(价值640元);被害人魏某丙2000斤左右玉米(价值约2000元)、被害人孟某乙家一箱舵牌白酒、一瓶山庄老酒盗走。

19.2018年11月29日凌晨,魏某甲、任某某、衣某某伙同他人驾驶面包车在临西县**镇**村,将被害人李某乙家街门明锁撬开,将其放在院子内的4000多斤价值约3000元的玉米盗走。

20.2017年4月2日凌晨,魏某甲伙同他人将威县**乡**村被害人陈某某家街门明锁撬开,将陈某某放在家里的1个茶盘、1台TCL电视(购买价值约630元)、1台美的冰箱(购买价值约1999元)、1台海尔洗衣机(购买价值约800元)、1台美的电磁炉(购买价值约299元)、5瓶海之蓝白酒(价值约800元)、牛栏山二锅头、泸洲老窖(总价值约965元)、11箱海蓝之梦白酒(价值约3828元)、两响炮(价值约500元)、鞭炮(价值约700元)、2条黄金叶香烟(价值约180元)等总价值约10800元的物品盗走。被盗茶盘后在魏某甲家查获,经鉴定价值400元。

被告人魏某甲、任某某于2019年1月17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涉案车辆和物品等;2.书证:户籍证明信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辛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甲、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广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意见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流窜、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中魏某甲参与盗窃数额巨大,任某某参与盗窃数额达到三万元不满六万元,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晓杰

2019年99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羁押于广宗县看守所,被告人任某某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1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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