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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张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镇**村**屯,现住镇赉县**镇**村**屯,农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镇赉县**镇**村**屯,现住镇赉县**镇**村**屯,农民。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张某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骗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甲、张某某为筹钱偿还外债,二人合谋后,采取提供虚假担保手续的手段,于2018年11月5日在镇赉县**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万元,后二人先后逃匿至浙江省绍兴市、安微省合肥市打工,贷款一直未偿还。镇赉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7日将在安徽省合肥市**打工的魏某甲抓获归案。案发后,二被告人偿还镇赉县**公司借款人民币10万元,该公司对二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抓获经过、授权委托书、借款合同复印件、借据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土地抵押合同书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数据查询信息统计、公安司法体检表、胃肠诊断报告单、检验报告单、检查报告单、谅解书、收据;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魏某乙、毛某某、陆某某、王某甲、某某某、金某某、王某乙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虚假担保手续的手段,骗取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后逃匿外地,拒不还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张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张某某系自首,二被告积极偿还借款,取得对方谅解,且二被告人主动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庆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镇**村**屯。

2.案卷材料两册。

3.证人名单:证人刘某某、魏某乙、毛某某、陆某某、王某甲、某某某、金某某、王某乙。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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