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长县院刑事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汉族,小学,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76********,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镇**村,现住陕西省子长县**镇**街,于2019年9月12日被子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9日被子长县公安局逮捕。
张某甲,男,汉族,小学,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84********,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镇**村,现住该村,于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子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张某甲于2007年10月15日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由子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初,张某某与南某某(另案处理)打算盗窃原油就联系南某,商量盗窃原油一事,南某联系同村的张某甲,张某甲联系在子长采油厂开磅油车的劳务派遣工魏某甲,2018年6月4日,张某甲打电话告诉南某联系好原油了。张某某与南某某与南某见面后又找到驾驶员张某(已判),四人一起来到子长县瓦窑堡镇芋则湾停车场,南某某给张某丙转账2万元将盗窃原油车辆买到之后,由张某、张某甲驾驶去魏某乙一家院子里,魏某甲驾驶斯太尔与杨某驾驶的151车将事先准备好的原油倒至张某开的双桥陕K****8东风牌大车里。倒完油后,张某某驾驶其灰色丰田锐志与张某甲走在前面,南某某驾驶白色丰田霸道于南某行驶在后面,张某驾驶倒油车行驶在中间,途径子长县杨某某则镇时,被子长县志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当场查扣车号为陕J****8东风牌大车一辆及该车所载原油。后经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子长联合站鉴定化验,该车原油重量18.68吨,含水率为40%,经子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涉案原油的价格为47633元。被盗原油已返还子长采油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2、被告人魏某甲及张某甲供述;3、同案犯张某某、南某、张某供述;4、证人魏某丙等人的证言;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6、过磅称重笔录、含水分析单及鉴定意见;7、合同2份;8、刑事判决书;9、人口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与张某甲伙同张某某、南某、张某共同盗窃原油,经鉴定,价值4763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建强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魏某甲被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另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