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甲、无锡某某娱乐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666号

被告单位无锡某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路某某。

诉讼代表人崔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系无锡某某娱乐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人魏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单位无锡某某娱乐有限公司承包经营者,住无锡市锡山区**街道**区** (户籍在河南省固始县**乡**村**村民组)。被告人魏某甲曾因组织淫秽表演,于2017年8月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7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0年11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魏某甲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无锡某某娱乐有限公司、被告人魏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单位无锡某某娱乐有限公司、被告人魏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起,被告人魏某甲承包经营了被告单位无锡某某娱乐有限公司,并对外以“**KTV”名义开展经营。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魏某甲在明知黎某甲(已判决)销售给其的芝华士、轩尼诗、皇家礼炮等品牌洋酒共计373瓶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无锡市锡山**区**路**号“**KTV”对外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

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魏某甲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当日,公安机关在无锡市锡山**区**路**号“**KTV”店内查扣假冒芝华士洋酒2瓶,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780元。

经芝华士、轩尼诗、皇家礼炮等品牌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品牌洋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物证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提供的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附件、企业登记资料、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江阴市公安局提供的扣押清单、涉案**KTV消费单、涉案送货单、接受证据清单及合同、洋酒协(广州)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书、提供的授权证明、营业执照以及涉案授权书、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等书证;

3.证人黎某乙、张某甲、过某某、雷某某、张某乙、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魏某甲、涉案人员魏某乙、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被告人魏某甲、涉案人员魏某乙的辨认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提供的搜查笔录、清点记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7.江阴市公安局提供的涉案手机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无锡某某娱乐有限公司、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无锡某某娱乐有限公司、被告人魏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魏某甲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无锡某某娱乐有限公司、被告人魏某甲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单位无锡某某娱乐有限公司、被告人魏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徐子良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固始县**乡**村**村民组;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