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二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87********,汉族,农民,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住山亭区**村**号。被告人魏某甲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8日经本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78********,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滕州市**镇**村**号。被告人晏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8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57********,汉族,农民,文盲,住山亭区**村**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盗窃罪于2009年12月7日被山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晏某某、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6月26日和2019年9月9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0月8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怀疑其丈夫魏某乙与被害人王某乙有暧昧男女关系,便告诉其儿子魏某甲。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魏某甲纠集被告人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白色轿车带着王某甲、晏某某来到山亭区**村**路上,在王某乙骑电动车经过时,王某甲指认出王某乙,魏某甲戴上口罩后下车和晏某某对被害人王某乙拳打脚踢,并将王某乙的手机扔到路边的地里,后三人驾车逃跑。经鉴定,王某乙的伤情构成人体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魏某甲、晏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人魏某乙、魏某丙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等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晏某某、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钦岭
检察官助理:赵 彤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在枣庄市看守所;被告人晏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80637****、1335683****;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56111****、1510521****
2、本案卷宗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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