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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李某某等4人盗窃案)_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岱检一部刑诉〔2020〕677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89年**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89********,汉族,大学文化,岱山县电信公司外包队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乡**村**组**号,住浙江省岱山县东沙镇**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岱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岱山县电信公司外包队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村**组**号,住浙江省岱山县东沙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岱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简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岱山县电信公司外包队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乡**村**组**号,住浙江省岱山县东沙镇**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01197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庄**号,住浙江省岱山县**镇太阳城**区**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李某某、简某某、姚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魏某甲伙同李某某、简某某多次驾车在岱山县高亭镇、浪激咀、东沙镇等地盗窃岱山电信公司铺设的已废弃的电缆线和设备跳线,并将所盗赃物销售给岱山县东沙镇鑫登废品收购站的犯罪嫌疑人姚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1150元。其中被告人魏某甲盗窃作案17次,窃得物品价值人民币4115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0280元。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作案16次,窃得物品价值人民币4036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7720元。被告人简某某盗窃作案4次,窃得物品价值人民币986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750元。

被告人姚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魏某甲等人销售的电缆线、设备跳线是赃物的情况下,先后多次进行收购;共计收购赃物价值人民币4115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魏某甲、李某某于2020年5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姚某某于2020年5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简某某于2020年5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四被告人共计退赔被害单位岱山县电信公司损失4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的电缆线;2.书证: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魏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甲等四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李某某、简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李某某、简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作案,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魏某甲、李某某、简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姚某某明知是他人的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魏某甲、李某某、简某某、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忠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甲、李某某羁押于岱山县看守所;被告人简某某、姚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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