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甲、王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绍 兴 市 上 虞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1840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 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作单位:河南昊鑫企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住**省**县**镇**行政村**村**号。2020年07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8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作单位:河南昊鑫企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住山西省潞城市**村**号。2020年07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另案处理)出资在河南郑州市郑东新区成立了河南昊鑫企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鑫公司”),该公司由被告人刘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具体业务,由被告人张某甲(另案处理)任法人代表,昊鑫公司于2018年7月起为“闪电虎”、“雏鹰”、“甜兔”等多家网贷APP实施有偿催讨业务,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为首,被告人靳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丙(另案处理)、王某丁(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魏某甲等9名催收组长及下属的50名催收员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有严密的工作纪律和管理制度。在催讨过程中,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电话、彩信、微信等方式辱骂、恐吓、发送PS侮辱图片骚扰借款人及其亲友,迫使其还款,严重干扰了数百户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摄取高额非法利益,通过“七天乐享”和“畅响花”等套路贷借款平台,以低息为诱饵,隐瞒“砍头息”、“逾期费”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的财产。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发展过程中,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万条。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魏某甲负责的小组中,被告人王某某实施的寻衅滋事情况如下:

1、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李某某的关系人进行催债。

2、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张某乙进行催债。

3、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叶某某进行催债。

4、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时某某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5、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徐某某进行催债。

6、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乔某某进行催债。

7、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王某戊进行催债。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炜、乔某某、王某戊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甲、王某某的某某和辩解;

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王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伙同王某某多次辱骂、恐吓或滋扰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尚有漏罪没有判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明     

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2、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3、随案移送检察卷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