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现住福建省尤某某**村**排**弄**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住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8日,尤某某政府工作人员魏某乙在尤某某政府办公楼坠楼身亡。同日12时许,魏某乙亲属共数十人陆续在尤某某政府大门前聚集。为了防止尤某某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及公共财物被破坏,尤某某公安局先后安排民警及协警共七八十人,着警服到尤某某政府大楼门口执勤维稳。现场死者亲属多次尝试冲击县政府大楼,但都被执勤维稳人员劝止。同日17时许,被告人魏某甲、陈某某心生不满,冲上前言语辱骂、威胁执勤维稳人员,被告人魏某甲动手打了民警柯某某右手手臂,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用手做出殴打执勤维稳人员的动作,但因现场人员较多均未打中。现场其他的执勤民警发现该情况之后,立即将被告人魏某甲、陈某某控制并带离中心现场。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不配合执勤民警的执法,大声辱骂控制其的执勤民警,并拼命挣扎身体以挣脱控制,挣脱之后仍多次作出踢踹之前控制其手臂的民警黄某某的动作,但均被黄某某避开,在踢踹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还大声扬言要杀掉黄某某全家。现场执勤民警立即将被告人陈某某重新控制,并与被告人魏某甲一起带离现场并传唤至尤某某公安局刑侦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柯某某、余某某、郑某某、严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文
检察员:邱玉清
2020年1月19日
附:
被告人魏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5980****)。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6786****)。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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