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甲、陈某甲等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 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作单位:河南昊鑫企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太康县**镇**行政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7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作单位:河南昊鑫企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封丘县**村乡**村**号。2017年4月2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8年5月2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2018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曾用名胡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2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工作单位:河南昊鑫企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住河南省临颍县**镇**街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8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作单位:河南昊鑫企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住山西省潞城市**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工作单位:河南昊鑫企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开封市**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020年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作单位:河南昊鑫企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工作单位:河南昊鑫企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7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工作单位:河南昊鑫企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1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作单位:河南昊鑫企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7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作单位:河南昊鑫企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9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工作单位:河南昊鑫企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小河镇石某某四组。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020年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6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作单位:河南昊鑫企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楼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020年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等12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6日、11月21日将本案退回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年10月6日、12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8日,陈某乙(另案处理)出资在河南郑州市郑东新区成立了河南昊鑫企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鑫公司”),该公司由刘某乙(另案处理)负责具体业务,由张某乙(另案处理)任法人代表,昊鑫公司于2018年7月起为“闪电虎”、“雏鹰”、“甜兔”等多家网贷APP实施有偿催讨业务,逐渐形成了以陈某乙、刘某乙为首,靳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丁(另案处理)、王某戊(另案处理)、李某丁(另案处理)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魏某甲等9名催收组长及下属的50名催收员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有严密的工作纪律和管理制度。在催讨过程中,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电话、彩信、微信等方式辱骂、恐吓、发送PS侮辱图片骚扰借款人及其亲友,迫使其还款,严重干扰了数百户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摄取高额非法利益,通过“七天乐享”和“畅响花”等套路贷借款平台,以低息为诱饵,隐瞒“砍头息”、“逾期费”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的财产。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发展过程中,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万条。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魏某甲负责的小组实施的寻衅滋事情况分述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乙实施的寻衅滋事:

1、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李某某关系人进行催债。

2、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乙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赵某某进行催债。

3、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喻某某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4、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蔡某某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二)、被告人陈某甲实施的寻衅滋事:

1、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张某的关系人进行催债。

2、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马某某进行催债。

3、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徐某某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4、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苏某甲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5、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文某某的关系人进行催债。

6、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罗某某进行催债。

7、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王某己的关系人张翠翠进行催债。

8、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柴某某的关系人进行催债。

9、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丁某某进行催债。

10、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李某戊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三)、被告人王某某实施的寻衅滋事:

1、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朱某某的关系人进行催债。

2、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沈某某以及关系人进行催债。

3、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孙某某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4、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黄某某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5、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邱某某进行催债。

6、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何某某进行催债。

(四)、被告人王某某实施的寻衅滋事:

1、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顾江涛进行催债。

2、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毛某某进行催债。

3、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方某某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4、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王某壬进行催债。

5、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车某某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6、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季某某进行催债。

7、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刘某丙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五)、被告人程某某实施的寻衅滋事:

1、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张某丙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2、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15828516895持有人)进行催债。

3、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叶某某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六)、被告人李某甲实施的寻衅滋事:

1、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王某某进行催债。

2、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137******5持有人)进行催债。

3、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181********持有人)进行催债。

4、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张某丁进行催债。

5、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郑某甲进行催债。

6、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张某戊进行催债。

7、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杨某某某某催债。

8、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农某某进行催债。

9、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180********持有人)进行催债。

10、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刘某丁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七)、被告人王某丙实施的寻衅滋事:

1、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丙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梁某某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2、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丙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孔某某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3、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单某某进行催债。

4、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丙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邢某某进行催债。

5、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丙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刘某戊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6、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丙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李某己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7、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丙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刘某己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八)、被告人李某乙实施的寻衅滋事:

1、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李某庚进行催债。

2、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周某某进行催债。

3、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张某己进行催债。

(九)、被告人李某某实施的寻衅滋事:

1、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田某甲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2、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温某某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3、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李某己红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十)、被告人张某某实施的寻衅滋事:

1、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任某某进行催债。

2、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贾某某进行催债。

3、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田某乙进行催债。

4、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王某癸的关系人进行催债。

(十一)、被告人刘某甲实施的寻衅滋事:

1、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郑某乙进行催债。

2、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苏某乙进行催债。

3、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金某某进行催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乙、苏某乙、金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甲、陈某甲、胡某乙、李某甲、王某某、王某某、王某丙、李某乙、李某某、张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陈某甲、胡某乙、李某甲、王某某、王某某、王某丙、李某乙、李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伙同陈某甲、胡某乙、李某甲、王某某、王某某、王某丙、李某乙、李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多次辱骂、恐吓或滋扰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某某,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晶     

年二月二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陈某甲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2、被告人胡某乙、李某甲、王某某、王某某、王某丙、李某乙、李某某、张某某、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3、随案移送侦查卷43册、检察卷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