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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魏某乙抢劫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组**号**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公安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后被公安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组**号**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公安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后被公安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魏某甲因怀疑其妻子范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让范某某将刘某某约至灞桥区南枝魏村村口,后魏某甲和其表弟被告人魏某乙开车将刘某某拉至南枝魏村村西一片偏僻的玉米地中,魏某甲和魏某乙持木盒、树枝对刘某某实施了殴打,强迫刘某某承认其和范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随后又将刘某某拉至魏某甲家樱桃园,以赔偿为名强行向刘某某索要现金5万元,并迫使刘某某书写自愿给钱的说明书。之后,魏某甲、魏某乙开车拉着刘某某到蓝田县孟村镇农村信用社ATM机上取了人民币18000元,因银行卡日取款额度所限,其二人将刘某某银行卡扣下,并于2019年8月24日0时许,持刘某某的招商银行银行卡在狄寨街道秦农银行取人民币18700元。经鉴定,刘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刑事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现场视频、取款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欢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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