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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魏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8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1********,汉族,中专文化,江苏省沛县****医院医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住江苏省沛县********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沛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乙,男,1961年4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住江苏省沛县**镇**楼**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沛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以盈利为目的,经预谋由魏某甲以微信聊天联系画眉鸟卖主、魏某乙提供资金购买。被告人魏某甲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联系到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另案处理),明知马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仍以每只120元的价格,从马某某处收购画眉鸟61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扣押的61只画眉鉴定,其收购的画眉Garrulax canorus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列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三有动物”。

扣押的画眉61只,其中53只已移交徐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8只扣押在沛县公安局恓山派出所。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被沛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8只画眉、移送徐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涉案物品清单等物证;2. 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提取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照片记录,对扣押画眉清点笔录等书证;3. 证人位某某、叶某某证言;4.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及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结论;6. 被告人魏某甲购买画眉的手机微信信息及转账信息电子数据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且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均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陈东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被告人魏某甲用于购买画眉的手机微信信息及转账信息电子数据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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