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138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2014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8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魏某乙(绰号:家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2007年6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七日;2013年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6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镇**组**号。2016年4月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被告人方某某(绰号:长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号。2005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0月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二十日;2010年4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4月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
被告人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2009年3月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三日;2012年2月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委**号。2014年10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6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秦某某(绰号: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镇**庄**户。2010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2月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五日。
上述七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田某某、方某某、班某某、张某甲、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七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魏某甲伙同李某某(另处)在本区外环沪青平高架绿化带及本市嘉定区、青浦区等树林中通过搭设简易账篷的方式开设流动“二八杠”赌场供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魏某乙、田某某、方某某、班某某、张某甲、秦某某在明知系赌博场所的情况下,仍受雇在赌场内从事接客、搭棚、望风、洗牌、收窑花等工作。
2020年5月12日,公安机关先后抓获七名被告人,查获多名参赌人员,并缴获赌具若干。被告人班某某、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田某某、方某某、张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郭某某、嵇某某、葛某某、杨某某、张某丙、袁某某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七名被告人合伙在本区等多地开设流动“二八杠”赌场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民警对被告人班某某的车辆进行搜查,并对车上查获的涉案赌具予以扣押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嵇某某、杨某某、葛某某、郭某某因赌博被处行政处罚的事实。
4.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档案信息证实,七名被告人的犯罪前科、劣迹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七名被告人被抓获的经过。
6.七名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实,被告人魏某甲在多地开设赌场,被告人魏某乙、田某某、方某某、班某某、张某甲、秦某某受雇从事接客、搭棚、望风、洗牌、收窑花等工作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七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田某某、方某某、班某某、张某甲、秦某某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魏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魏某乙、田某某、方某某、班某某、张某甲、秦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七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七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魏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魏某乙、方某某、张某甲、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田某某、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晶晶
检察官助理:吴赛花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田某某、方某某、班某某、张某甲、秦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律师意见书》各七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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