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64********,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正阳县看守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魏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7241987********,汉族,专科毕业,正阳县**医院职工,住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魏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5日、2020年7月20日退回正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正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5日、2020年8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2020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6年,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将正阳县**公司改名为正阳县XX厂,以正阳县XX厂的名义编造虚假材料申请河南省先进制造业资金项目,骗取国家资金93万元。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7年4、5月份,被告人魏某甲雇佣孙某某等20余人在其经营的**公司内生产实心红砖,生产后魏某甲未能支付工资,给孙某某等人写欠条。2017年11月28日,孙某某等人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魏某甲无故拖欠孙某某等人工资107016元,后魏某甲承诺支付孙某某等人工资。2018年4月4日,正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其下达正人社监字(2018)10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闵洁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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