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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魏某乙贪污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7〕593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5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捕前系邳州市**镇**果园**区党支部书记,住江苏省邳州市**镇****号。被告人魏某甲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乙,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捕前系邳州市**镇**果园**区文书,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被告人魏某乙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涉嫌贪污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1月21日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8日、5月22日决定进行补充侦查,同年4月7日、6月22日再次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于2017年2月21日、5月7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分别利用担任邳州市**镇**果园**区(即**村)党支部书记和文书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处理省级经济薄弱村债务化解工作中,经商定由二人提供虚假债权人,虚报本村债务,共同骗取省级财政拔付的债务化解资金合计人民币450650.02元(币种均为人民币,下同)。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采取账外截留债务化解资金的方式,分三次将其中144000元私分,每人分得72000元。被告人魏某乙个人还贪污债务化解资金188005.2元。被告人魏某甲将所得赃款用于儿子结婚彩礼、放贷牟利等,被告人魏某乙将所得赃款用于儿子购房、妻子看病、偿还个人债务等。

2.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魏某乙担任邳州市**镇**果园**区文书,利用协助政府从事粮食补贴申报和发放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子女等人名义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合计人民币10707.4元,归个人使用。

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分别于2016年11月4日、同月7日被本院侦查人员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任职证明、邳州市省定经济薄弱村化解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等书证;

2.证人单某某、贾某某、魏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部分贪污行为系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龙永

2017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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