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魏某甲,曾用名魏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平县**镇**村**号,现暂住天津市武清区**园**号楼**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魏某甲在明知外地人员王某甲、王某乙不符合天津市落户条件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将王某甲、王某乙介绍给某某某(另案处理),某某某向上述人员收取高额费用后,通过他人从北辰区行政许可中心负责海河英才人才引进政策的原公安北辰分局民警吕某某(另案处理)处非法购买天津市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后王某甲、王某乙持准迁证办理了天津市户口。魏某甲从某某某处获利共5000余元。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魏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准予迁入证明存根、居民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同案犯平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文萍
检察官助理:王凌斐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被取保候审,暂住天津市武清区**园**号楼**号,联系电话:1330215****、13220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充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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