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日至3月16日)。被告人魏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某甲在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广场其经营的中介公司旁边看到了一个办证小广告,魏某甲打电话与对方联系,让对方做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并将自己姓名和虚构的房屋地址告诉对方,且通过微信转付人民币180元给了对方。数天后,魏某甲在南京市江宁区明豪KTV门口拿到了一本“不动产权证书”。2018年9月17日,魏某甲由于借款未能及时还本付息,遂将购买的这本“不动产权证书”拿给了邢某某做借款的抵押。该本“不动产权证书”经南京市江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鉴定:证书编号:苏(2018)宁江不动产权第******号证书为假证。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魏某甲到当涂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不动产权证书》;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住房情况查询等书证;
3.证人邢某某、杨某某、魏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江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假证”鉴定记录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明知是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而予以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新富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住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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