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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交通肇事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魏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5时50分许,被告人魏某甲驾驶苏L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丹阳市曲阿街道河丰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该道路距离沪霍线(312国道)241公里交叉路口向西约400米处,撞上同方向步行的魏某乙,造成车辆受损,魏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魏某甲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魏某甲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魏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巍

2020年5月8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取保候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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