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魏某甲驾驶浙E*****号车搭乘夏某某、张某某、雷某某行驶至威信县高田乡坡上村寒坡村民小组29号附1号黄某某家住房路段(双河-后洞)时,其所驾驶的浙E*****号车驶出路面,翻滚下山坡,造成夏某某当场死亡,魏某甲、张某某、雷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3月30日,经威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魏某甲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夏某某、张某某、雷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魏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甲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甲一年以上一年两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光美
检察官助理:严先俊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52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5页、补充证据一页(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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